为规范河北理工大学LPL下注校园网所属学生学生公寓网络管理和接入服务、信息服务,保障河北理工大学LPL下注学生公寓网络的正常运行和健康发展,维护有关各方正当权益,更好地为广大网络用户服务,特制定《河北理工大学LPL下注校园网学生公寓管理、处罚条例》。
河北理工大学LPL下注学生公寓所有接入服务的用户必须遵守河北理工大学LPL下注所制定的相关制度。
一、管理条例
第 1 条、 所有校园网用户,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我校的有关规章,严格执行本制度,不得利用计算机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损害我校利益等违法、违规活动,不得制作、查阅、复制和传播扰乱社会治安、有伤风化、淫秽色情等信息,不得利用网络攻击、损害公用网络设施和其它用户。否则,网络中心有权予以处罚和停止其网络使用权,情节严重或造成重大损失的,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 2 条、 公寓内每个网络端口只允许一个授权宿舍使用,没有办理端口授权手续者,不得擅自使用网络端口。
第 3 条、 校园网的运行控制与维护由网络中心负责。所有楼内信息插座及其网络线路、布线槽、网络设备、设备间跳线等,统一由网络中心负责安装、维护、连接、设置。未经网络中心许可,任何人不得占用、更换、损毁;不得改变其物理的位置、形态、性能;不得改变其连接关系、运行状态、系统配置;不得登录网络设备。各网络用户严禁自行跨房间接线上网。
第 4 条、 公寓 IP 地址由网络中心和指定网络管理员统一分配,未经网络管理员和网络中心同意,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更改 IP 地址和 MAC 地址(如发现有 IP 地址冲突应立即向网络管理员报告);更换网卡或 MAC 地址前必须告知公寓网络管理员。新联网的用户必须通过公寓网络管理员的许可和签署入网协议书,由网络管理员分配 IP 地址和登记 MAC 地址后方可入网。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允许不得擅自连入校园网。
第 5 条、 公寓所有用户不得冒用他人名义从事网上活动,不得发送邮件炸弹,不得扫描端口,不能盗用别人帐号或未经允许而使用不正当的手段通过网络窃取他人信息。
第 6 条、 公寓所有用户不得使用校园网或通过使用校园网制造或故意传播计算机病毒,也不得故意在网上发布、传播依附有计算机病毒的信息。
第 7 条、 不得在网络上发布、传播反动或不健康的信息。对收到的境内外反动电子邮件不得传播扩散。
第 8 条、 未经网络中心允许不得擅自提供BBS服务、 WWW 服务、 DNS 服务、代理服务、游戏私服等一切网络服务。 任何人不得利用校园网从事盈利性的行为。
第 9 条、 宿舍网所有用户在宿舍网的使用过程中必须遵守有关部门制定的作息制度、宿舍管理办法、用电管理办法等有关规章制度,应当尊重他人的正常生活习惯,不得影响他人的正当学习、休息、工作。在发生矛盾时应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协商解决。
第 10 条、 网络中心及网络管理员有权力就可疑事件和网络运行状况进行调查,当事人有义务配合网络管理员的调查,不得故意阻挠。
二、处罚条例
第 1 条、 未经网络中心允许,私自更改 IP 地址和 MAC 地址者停止该宿舍网络使用权 3-7 天;如有更换网卡未及时到网络管理员处登记者,一经发现确实是本人错误,停止该宿舍网络使用权 7 天。
第 2 条、 未经网络中心允许,利用扫描、探测、攻击等手段危害服务器和其他用户网络安全者,停止该宿舍网络使用权 2-4 周;情节严重者, 交保卫处或公安机关处理。
第 3 条、 凡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程序者, 停止该宿舍网络使用权 1-3 周;情节严重者, 交保卫处或公安机关处理。
第 4 条、 凡在校园网上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者, 停止该宿舍网络使用权 1-2 月,并交 保卫处或公安机关处理 。
1 、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2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3 、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4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5 、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6 、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 教唆犯罪的;
7 、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8 、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
9 、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第 5 条、故意违反《管理条例》第三条者,所有损失由本人承担, 停止该宿舍网络使用权 2-4 月,不服从管理者交保卫科或公安机关处理 。
第 6 条、 凡私自从其他宿舍拉线者,停止该宿舍网络使用权 7-14 天,并没收相关设备。未经网络中心允许,私自接入校园网者,停止该宿舍网络使用权 14-21 天,
第 7 条、 未经网络中心允许,私自在校园网上开设 BBS 、 WWW 、代理等服务器者,停止该宿舍网络使用权半月至一个月,并没收服务器。
第 8 条、 凡利用校园网从事盈利性行为者,停止该宿舍网络使用权半年,并没收相关设备。
第 9 条、 网络管理员代表网络中心管理学生宿舍网, 有权力制止和纠正违反校园网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 10 条、 如有违反《管理条例》者,网络中心有权停止其网络使用权, 对网络设备造成损毁的进行赔偿。同时按“河北理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暂行条例”由相关部门作出纪律处分。
第 11 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 12 条、 本条例由网络中心负责解释并实施。
第 13 条、 任何人有权利举报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举报电话: 3290914、3295973
河北理工大学LPL下注
2005 年 7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