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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办法
河北联合大学LPL下注科学研究基金项目管理办法(讨论稿) |
发布时间:2014-11-07 来源: |
河北联合大学LPL下注科学研究基金项目管理办法 (讨论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学科建设,培养后备科研梯队,鼓励青年教师进行独立性研究,增强科技创新能力,为申请更高层次科研项目打好基础,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院学术委员会为本科研基金的最高管理机构。 第三条 科研工作部为本基金的办事机构和科研项目的管理机构。 第二章 资助对象及条件 第四条 科学研究基金主要资助我院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一线教师,且年龄一般小于35岁(含35岁)。 第五条 基金申请者具备一定科研素质,但其科研基础较为薄弱,尚无实力承担省市级课题。 第六条 基金申请者一般应具有研究生学历或已取得中级及以上技术职务,能较好地完成本职工作,具备独立开展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第七条 基金申请者每次只能申报一个科学研究项目,且申报时没有主持其他在研的院级科研项目。 第八条 具有博士学位或教授职称的教师、在读研究生不在基金资助范围内。 第九条 选题新颖,研究路线清晰,方案切实可行,不得与申请人已获校外资助的科研项目类同,或为其中的子课题,经费预算合理。 第十条 申报课题为自由选题,优先资助有应用前景的具有独立知识产权的应用课题研究。 第十一条 已承担省市厅级项目或已获得过校级、院级基金资助尚未结题者不得申报。 第十二条 科学研究基金项目对申请人实行限次申报,累计资助不超过2次。 第三章 项目申请与立项 第十三条 科学研究基金项目申报工作安排在每年的11月进行。同年12月公布评审结果。 第十四条 申请人须填写《河北联合大学LPL下注科学研究基金项目申请书》(一式三份)。经申请人所在单位审查并签署意见后,由科研秘书统一报送科研工作部。 第十五条 科研工作部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第十六条 对符合申报条件的科学研究基金项目,由三名以上专家进行评审,按照择优资助原则,提出项目资助计划,经科研工作部进行审核,报院学术委员会审定后予以公布。 第十七条 获准资助者须在收到立项通知7日内,填写《河北联合大学LPL下注科学研究基金项目合同书》(一式三份),由科研秘书统一报送科研工作部。无故逾期不报者,视为自动放弃。 第四章 项目实施与经费管理 第十八条 科学研究基金项目完成时间为1-2年。获资助者所在部门作为项目共管单位,应督促获资助者认真完成科研任务。 第十九条 项目负责人不得随意更换,若因特殊原因而使项目无法继续执行,项目负责人及所在单位应及时报科研工作部。如果单位能推荐符合条件的人选继续执行该项目,科研工作部审核通过后,方可更换。否则,终止项目资助。 第二十条 科学研究基金项目经费实行专款专用,按“一次定总额,分期审定、分期拨付”的方法进行管理。资助额度为:重点应用基础研究课题资助3000元/项,重点基础理论研究课题资助2000元/项,一般课题资助1500元/项,指导性课题不予资助。 第二十一条 科学研究基金项目实行中期检查制度。项目负责人应按时提交中期检查报告,对项目进展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说明。中期检查合格后报销前期研究经费,报销数额最多不得超过资助经费的50%。中期检查不合格者,学校缓拨或停拨后续科研经费。 第二十二条 获准立项后半年内未开展研究工作的,学院将视情况终止资助。 第二十三条 按预定计划完成全部项目工作,并按规定通过结题验收,最终报销所余费用,数额不得超过所资助金额。 第二十四条 经费使用范围包括与项目有关的会务费,调研差旅费,出版与项目有关的成果论文或专著的版面费、出版费和图书资料费等。 第五章 项目结题和验收 第二十五条 科学研究基金项目结题验收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时间安排在每年的4月份。 第二十六条 项目结题申请验收程序: (一)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填写《河北联合大学LPL下注科学研究基金项目结题报告书》(一式三份),连同最终成果及有关资料提交所在部门,申请结题。 (二)主持人所在部门对其所提供的材料进行初审,签署意见后,报送科研工作部。 (三)院学术委员会组织专家组对初审材料进行综合评价、验收。 第二十七条 结题、验收的标准及要求 (一)申请结题的标准。项目研究按原计划完成《项目合同书》所规定的任务指标,并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可申请结题。 1、理工科类课题在核心刊物及以上发表论文1篇及以上;人文社科类课题在核心刊物及以上发表论文1篇或在一般公开发行刊物上发表论文2篇及以上。 2、依托该项目争取横向到校科研经费5万元以上。 以上科学研究基金项目所取得的成果均须署名“河北联合大学LPL下注”为第一完成单位,并标注“河北联合大学LPL下注科学研究基金项目资助”字样。 (二)结题、验收要求 1、因故不能按期结题的项目应向科研工作部提交《河北联合大学LPL下注科学研究基金项目延期申请表》,说明原因及所需延长的研究时间,经科研工作部审核同意后,方可延期结题。同一项目只能延期一次,时间不能超过一年,否则,按未完成项目处理。 2、未通过验收的项目,允许在一年之内对其进行修改完善,并在规定期限内重新申请验收。第二次验收仍不合格者,按未完成项目处理。 3、凡在规定时间未完成研究计划,又未提出正当延期理由的项目,也按未完成项目处理。 4、未完成的项目,将作撤项处理,并且两年内不受理该项目负责人提出的立项申请。 第二十八条 结题项目的研究成果将记入教师个人档案,作为职务、职称评审与聘任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河北理工大学LPL下注科学研究基金项目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三十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科研工作部。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