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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办法
河北联合大学LPL下注科研导师聘任制实施办法(讨论稿) | ||||||||||||||||||||||||
发布时间:2014-11-07 来源: | ||||||||||||||||||||||||
河北联合大学LPL下注科研导师聘任制实施办法 (讨论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青年教师培养工作,帮助青年教师尽快提升科研能力和科研水平,充分发挥经验丰富、科研水平高的教师的传帮带作用,学院决定实施青年教师科研导师制度,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章 指导对象的范围 第二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者,列为指导对象: (一)新进校专任教师。 (二)40周岁以下且没有系统地承担过科研工作或未接受过科研导师指导的教师;调入我院的人员,以及学部认为有必要经历导师制培养的各类教师。列入导师制培养的青年教师,必须跟随导师进行科研工作满一年。 第三章 科研导师的聘任条件 第三条 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师德教风,作风正派,治学严谨,工作认真负责,有奉献精神。 第四条 具有丰富的科研工作经验,学术造诣较深,具备指导青年教师的能力。 第五条 主持承担有省部级以上教研、科研项目。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第六条 导师应从教学科研第一线工作的教师中选任,也可以从已经退休、但身体健康的优秀老教师中选任。每位导师指导教师数量原则上不超过5名。 第四章 科研导师的职责 第七条 科研导师带领、指导青年教师申报科研(教研)课题并开展项目研究工作。具体完成以下任务: (一)制定指导对象的培养计划,明确培养内容、培养措施和步骤;协助指导对象科学规划个人开展科研工作,尽快完成角色转换。 (二)带领青年教师参加科研团队,拟定科研计划,撰写学术报告与科研论文,使指导对象掌握从事科学研究的基本技能。 (三)协助指导对象申报科研项目立项,熟悉申报流程,组织科研项目成果报奖。 (四)对青年教师科研方向、研究内容、创新能力等进行指导。 制定发展路线图,确定长期发展方向和近期发展目标。 (五)与指导对象保持经常性的思想交流、沟通,督促其树立良好的师德师风。 (六)定期检查指导对象的科研工作进展情况。 (七)导师每学年提交书面指导工作总结一份,指导期满后写出考核评语,提出建议,交所在学部审核。工作报告列入青年教师的业务档案。 第四章 培养对象任务 第八条 每位指导对象接受指导的期限原则上为一年,最长不超过两年。在接受指导期内具体完成以下任务: (一)在导师指导下掌握开展科研工作的工作方法。 (二)撰写教学、科研论文。 (三)主持或参与申报各级各类教学、科研项目。 (四)在导师指导下,开展教研、科研工作。 (五)教师科研工作将作为年度工作考核、职称评定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五章 管理与考核 第九条 各学部根据青年教师及学科专业情况,遴选导师人选。导师针对指导对象的实际情况制订指导方案,经所在学部审核通过后将指导方案统一报科研工作部备案,由各学部负责组织实施,科研工作部负责督促、检查、考评导师的任务完成情况。 第十条 每学年末,由各学部依据指导方案,检查、评价导师任务完成情况,对完成任务的导师发放补助津贴,每学期末科研工作部审核后由学院予以支付。 第十一条 导师在任期中如因工作变动等原因不能坚持指导工作的,要及时更换。若导师不能履行规定义务,指导对象可申请更换导师。各院学部在接到指导对象要求更换导师的申请后,应及时了解情况,于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更换结果报科研工作部备案。 第十二条 符合指导对象条件的青年教师必须接受指导和考核,指导对象接受导师指导培养的经历和成绩,纳入其年度和聘期考核内容。并以此作为职务晋升、岗位聘用和各类教学科研项目申报依据之一。 第十三条 对不认真履行职责导致指导对象期满考核不合格的导师,将扣发其导师酬金,对指导青年教师工作成绩突出的导师,授予“优秀指导教师”称号。
第六章 奖励 第十四条 奖励要求 在指导期内,导师作为课题负责人,被指导对象作为项目前三名,以我院为第一申报单位的省级及以上科研、教研指令性课题立项或成果获奖,将对导师予以奖励。 第十五条 奖励标准: (一)立项奖励:纵向指令性课题
(二)成果奖励:
第十六条 导师作为课题负责人立项的项目,不予匹配院级经费;导师协助指导对象获得省级及以上指令性课题立项或获奖,被指导对象按照《河北联合大学LPL下注教学科研成果奖励办法》进行奖励,导师按照该文件奖励标准的20%给予奖励。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科研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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